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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的报名要求尚未公布,预计2023年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不大,具体可参考2022年报名要求,具体如下:
申请条件
注册要求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获得城乡规划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4年以上;
2.获得城乡规划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建筑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城乡规划专业学士学位或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不少于2年;
4.具有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并从事城乡规划工作至少1年;
5.已获得经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不少于1年;
6.获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豁免条件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要求的人员,可以免考“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仅需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两门科目考试。
(3)已获得城乡规划硕士学位或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学位,或获得城乡规划博士学位并从事城乡规划业务1年以上的,可免考“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需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三门科目考试。
注意:
1.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前,高等学校授予的“城市规划”专业学士学位或学位,相当于《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专业学士学位或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版)》之前,高等学校授予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相当于《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博士学位。
2.条例第八条中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规划》,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限内授予的建筑学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但不包括建筑学工程学士学位、工程硕士学位和“建筑学、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予的高等学校授予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