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半个世纪德国法律界推崇的经典著作,中译本现已问世

香港硕士2024-10-25 10:39:05欧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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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

《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清晰地体现了卡纳里斯发展出来的评价法学之流派的法理论基本观点,创造了一种法体系和方法论之间直接的、源自事物本质的关联。该书作为启蒙后的法律科学文化的里程碑,值得推荐。

——马普所奥尔教授

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是20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教义学家和法学方法论理论家之一。

《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一书,是奠定他这一声誉的最早期作品之一。通过本译作,该作品首次得以为广泛的中国法学界读者所触及。这一译作早就值得期待,因为几乎其他任何一部作品,都无法像当前这部篇幅短小的专著一样,如此清晰地体现由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发展出来的评价法学之流派的法理论基本观点。

《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正如卡纳里斯在第2版序言所述,本书源自其在1967年向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所作的教授资格报告。本书首版于1969年出版,很快便脱销,第2版于1983年出版。为能正确地对卡纳里斯的早期作品进行梳理,我们必须知道,德国大学的教授资格申请程序,除教授资格报告——该报告通常不以专书的形式,而是多以期刊论文的形式公开发表——以外,还需要额外提交一部大型专著,亦即所谓的教授资格论文。只有教授资格论文被法学院接受之后,才有可能作教授资格报告,教授资格申请程序方可能完成。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的教授资格论文,是一部同样享有巨大声誉并持续地影响了德国私法的作品——《德国私法中的信赖责任》。该书于1971年出版——同样很快脱销——并于1981年不加修订重印。

最后,属于其早期作品三部曲之一的,还有其1964年的博士论文《法律漏洞的确定》,该书的修订第2版同样于1983年出版。借助这三部作品,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为其在德国民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领域丰富的毕生著述奠定了基础。

《法律漏洞的确定》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如果人们在今天的讨论现状之背景下,阅读这部五十多年前诞生的作品,则卡纳里斯所关注的某些法理论争议,具有时代性,因为其反映的是20世纪60年代德国法学界的讨论状态。

譬如,卡纳里斯对作为体系性法律思维之对立模式的论题学的详尽研究(第七章),只有结合当时围绕特奥多尔·菲韦格的争议之作《论题学与法学:论法学的基础研究》的激烈讨论这一背景,才能被人理解。这一讨论在20世纪60年代——亦即恰好是卡纳里斯在慕尼黑从拉伦茨身上接受学术熏陶之时——达到高潮,并且在此之后很快就重新归于沉寂。菲韦格的作品——其乃一部独特的作品——于1953年首次出版,至1974年共出五版。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与菲韦格的论题学进行论战,是德国法律科学理论的时髦主题之一。当时,这一理论从法律科学在纳粹独裁时期的失灵出发,得出其最初的结论,并提出与源自20世纪30年代的评价法学相对的方法论批判性对立模式。评价法学的代表人物——拉伦茨以及刚加入讨论的卡纳里斯位列其中——认为,论题学是对被评价法学作为前提的目的—体系性找法所体现之理性的攻击。因此,卡纳里斯在本书中一以贯之地驳斥论题学的体系批判性进路。但值得注意的是,他是如何做的——而这使得他的论述时至今日仍具有阅读价值:卡纳里斯并非单纯地驳斥论题学是非体系的和反理性的,而是一方面从亚里士多德的“普遍接受的多数人的意见”或者“占统治地位的观点”中,另一方面则从古典修辞学中,梳理出论题学的哲学基础,并审查其在法学上的可用性。在此,卡纳里斯一方面得出结论,认为论题学不适于用来解决以客观正确性而非主观意见为目标的法学的效力问题和拘束力问题;另一方面,这并未阻止卡纳里斯同时强调论题学作为正确理解和正确行为之诠释学方法的价值。时至今日,对论题学的这种区分性处理,即使对不同观点者而言,仍值得遵循。

卡纳里斯详加论述的第二项具有时代性的主题,是动态体系(第四章)。这一概念源自奥地利民法学家瓦尔特·维尔伯格。在1941年之后的多篇论文中,他首先在损害赔偿法领域,随后作为一般性的立法构造原则对动态体系加以发展。维尔伯格将动态体系理解为一种以数项位阶相同的、可相互补偿的元素为基础的灵活的构成要件模式,这些元素可以通过它们之间不同组合方式的力量作用的整体效果,满足构成要件。显而易见,这种体系构造,在诸如损害赔偿法——在该领域中,规则约束之下的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等法律领域,特别适合作为立法的和教义学的构成要件模式。卡纳里斯也认为,动态体系这一概念在教义学上亦有可取之处。在此,他比维尔伯格更进一步,不将其仅仅解读为立法上的、以立法者为导向的构造原则,而是对不确定之法律概念进行具体化的教义学的和方法论的原则。但是,作为整体之法体系,并非动态体系。在此意义上,卡纳里斯非常重视对动态体系和开放体系(第三章)的区分。动态体系仅仅是恰当地描述了法体系的部分领域,而作为整体的法的科学体系,通常至少在两方面是开放的。一方面,所有科学认识必然具有的暂时性和非封闭性,必然导致被科学化整理的法体系具有开放性。另一方面,法体系之开放性更加深入,并且是通过法自身的本体论加以证立的。卡纳里斯强调作为法自身之基础的基础评价的可变迁性,并因此而明确拒绝所有构建一项纯粹形式的、实证主义的、规范上封闭的和不具有社会反射性的法律科学体系的构想。这一结论之有效性,在其提出逾五十年后仍未有任何减损。

如此一来,就剩下法律科学上之体系思维的三个根本问题尚需论述,卡纳里斯在本书主要部分对其加以处理:体系的概念(第一、二章)、基于体系找法(第五章)以及法学上体系构建的限度(第六章)。

卡纳里斯遵循伊曼努尔·康德的经典体系定义,认为体系的概念,首先是由秩序和统一性这两项概念特征勾勒的(第一章)。体系的秩序,是指其各具体元素在它们之间的关联上具有可被理性把握的内在一致性意义上的实质关联。而体系的统一性,则比其秩序性更进一步地要求体系的各具体元素,应当可以被回溯至若干少数支撑性的基本原则。在此,依卡纳里斯的观点,应当时刻区分体系的两个不同但紧密相连的方面,亦即一方面是认识的科学体系,另一方面是客体的客观的或者说实在的体系。那么,客观的以及科学的法体系的体系上之秩序和统一性的价值到底为何?卡纳里斯通过援引一般性的平等对待命令所具有的基础性的正义价值,来回答这一基本问题。这一命令要求,相同之事同等对待,不同之事不同对待。在卡纳里斯的理论中,以法秩序的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思想为基础的体系主张,因此而直接地和法理念的基础价值结合在一起,按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之说法,这些基础价值通常被表述为正义、法安定性和合目的性的三位一体。

由此出发,卡纳里斯得以进一步将不恰当的体系概念加以排除,并因而在进行体系定义时,就可以发挥目的性体系概念的效用(第三章)。首先被卡纳里斯认为不足的,是菲利普·黑克提出的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二分意义上的纯粹外部的、唯名论的体系理解。对卡纳里斯的体系理解而言,具有决定意义的,通常是作为法概念的目的性内在关联意义上的法秩序的内部体系,而非仅仅是其在实证法秩序概念体系中的外部反映。基于同一理由,卡纳里斯认为,所有试图将法体系理解为汉斯·凯尔森意义上的纯粹基本概念体系,或者形式逻辑的、公理—演绎的体系的尝试,也都是不合适的。他尤其反对将法体系建构为逻辑上无矛盾的演绎体系,从而通过分析性演绎从中引申出法律规则的主张。总体而言,他认为,形式逻辑的推论程序,无法恰当地描述法律推论的目的性运作方式,譬如在类推情形,并把将此类推论程序解读为形式逻辑的尝试,称为“虚假逻辑”。因此,他坚定地反对任何形式的“概念法学”,但是没有对隐藏在这一复杂的斗争概念背后的19世纪晚期以来的论争加以论述。

与概念法学这一失真画面一样,卡纳里斯同样拒绝了很大程度上是由菲利普·黑克在20世纪早期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对立观点。与同时代国际上的法律现实主义流派类似,利益法学不信任任何一种忽视作为法之基础的现实的利益对立,而强调法的概念上或者规范上的自我逻辑的体系思想。黑克将法体系理解为“冲突决断体系”,亦即立法者为解决作为法之基础的利益冲突而作出的可能决断的集合。但是,正如卡纳里斯从评价法学之视角所批评的那样,以此为基础,就不可能再形成一种以规范统一性和一致性之基础思想为导向的法律科学上的体系概念。相应地,早期的评价法学,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拒绝了利益法学的唯名论式的还原论(化约论),并提出以下主张取而代之,亦即,既不将法体系描述为概念的体系,也不描述为利益的体系,而是描述为评价的体系,亦即法秩序虑及社会中先在的利益状态而作出目的论上理性的自我评价,并因而帮助法重新获得相对于社会的独立的规范性。反过来,针对评价法学的这一主张,尽管人们可以像黑克般批判道,不在可以被公开证实的立法者的价值决定中拥有牢固基础的所谓的法的自我理性,总是面临坠入意识形态和法官恣意的风险——正如拉伦茨等深陷纳粹意识形态的早期评价法学代表人物在其作品中所直观展示的那样。但卡纳里斯对利益法学的批评,在以下意义上是正当的,亦即,无可辩驳的是,无法在不导致复杂性严重降低的前提下,将规范性的秩序和一致性这一具有体系支撑性的观点,以及普通法法秩序中讨论的替代德国法上强烈的体系要求的类似标准,如融贯性或者解释一致性,从法律科学理论中剔除。只有持规范性还原论的立场,才有可能否认,对法复杂的自我理性的深入把握,属于启蒙之后的法律科学的核心任务,而其赋予作为具体的认识方法和行动指引方法的体系论证何种地位,则无关紧要。

后一个问题,亦即基于体系找法(第五章)的问题,是对卡纳里斯的体系概念之效用的真正检验。为此,卡纳里斯首先再次回顾围绕概念法学的争论,并将黑克对其攻击性的拒绝,完全归因于一项唯一的不被允许的推论程序,亦即所谓的“颠倒方法”。该方法的错误之处,在于把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以及体系之间的关系,反转了或者完全颠倒了:颠倒方法不是从案件事实的目的论中,推导出一项最可能合理的法律规则,而是反其道而行之,从体系的概念结构中,推导出“体系正确的”调整案件事实的规则。亦即,并非体系遵循案件事实的目的性结构,而是案件事实的归置服从体系的概念结构。这种推论程序,在其极端形态中,就演变成基于纯粹的概念体系,对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演绎的推导或者脱离现实的“建构”。即使尚未达到此种程度,颠倒方法,亦即任何基于体系进行的未经目的性审查思考的概念—演绎式推论,仍是一种方法错误,而卡纳里斯在其作品中,始终如一地对其加以避免和批判。然而,从对颠倒方法的拒绝之中,并不能当然得出结论,认为任何基于体系的找法都不被允许。如此,对概念法学以及体系论证欠缺“生活紧密性”的一竿子批判,就落空了。如果把法秩序的内部体系理解为目的论体系,则体系论证不外乎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运用情形,而目的性论证属于毫无疑问被承认和允许的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方法。通过在找法的框架内,将目的性的体系概念和目的性论证关联起来,卡纳里斯创造了一种法体系和方法论之间的直接的、源自事物本质的关联。通过此种方式,体系在卡纳里斯的理解中,就丧失了所有理论的、超实证法的、理念性的甚或是形而上学的特性,变得直接具有实践性。无论在本书还是他的其他作品中,卡纳里斯工作方式的典型特征,都是他直接以具体例子对此加以证明。被提及的关于体系解释和法律续造、避免评价矛盾、漏洞之确定以及教义学建构的例子,全部都属于德国私法上的经典问题,并且通过借助德国《民法典》,有时借助德国《商法典》,其时至今日仍然很好理解。最后,卡纳里斯再次提醒,要谨慎地运用体系论证,体系论证无论如何都不能从方法论上独立出来,亦即脱离作为基础的实质问题的目的。因此,任何基于体系的论证,都需要进行目的性审查,看看从体系中提取出来的法律规则,是否恰当地体现了所指的评价内容。若否,则需要对其进行目的性修正。此外,在体系因其开放性而本身需要加以目的论上的进一步发展之情形下,基于体系的论证也到达其边界——在此,前述所言的边界,反过来不能被滥用来通过援引所谓的实质正义的位阶更高的命令,而抛弃符合体系的解决方案。总而言之,卡纳里斯所构想的体系思维,通过在两个方向上——防止体系的教义学上的自我决定化,以及防止通过利益或者意识形态对体系进行压迫——进行区分性的保障,展示了其在方法论上的效用。

这就引出了体系构建的限度这一最后的问题(第六章)。在此部分,卡纳里斯再次强调,不可能存在“完整”的法体系。不仅历史性生长的法秩序的不完整性,体系正当性和个案正义之间无法消解的紧张关系也阻止了其形成。卡纳里斯认为,法学中的体系思维,首先是在真正体系断裂、体系陌生之规范和体系漏洞等情形达到其边界。但即便是在此类情形下,他依然尝试尽可能地借助方法论工具箱中的工具,尽量向外拓展可能的体系思维边界。他比罗纳德·德沃金更早区分了真正的体系断裂和单纯的原则冲突,并且不将原则的固有限制,甚至体系内的明显的原则对立理解为体系断裂,而是追随约瑟夫·埃塞尔,将其理解为一种复杂的、开放的和可变迁的法秩序的必然表现形式,其绝非必须要被消除,而是仅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平衡。为此,人们再次需要用到体系解释和法律续造等经典方法。但是,如果一项漏洞无法被填补,或者一项评价矛盾无法被消除,那么这些方法也就达到了其边界。依卡纳里斯的观点,在此情形下,回溯到一般性的平等律可以提供帮助——除非其涉及的不再是原则矛盾,而是真正的体系陌生的规范和评价漏洞。在这些边界情形下,基于体系的论证最终也失灵了。但是,具有典型性的是,卡纳里斯认为,在此情形下,并非从体系中得出方法论上的边界,恰恰相反,是从方法中得出体系的边界。只要方法论上合理的论证尚有可能,法学体系思维就未到达其界限。卡纳里斯认为,方法和体系,并非简单地以最紧密的方式相互结合,而是遵循精确的顺序:体系从方法中得出,而非方法从体系中得出。恰恰可能是后一种视角,才使得卡纳里斯的体系思维,对于日渐多元化的、绝非独立地以已经生成的价值秩序为基础的现在和将来的法秩序而言,仍值得追随。基于最后这一思想,卡纳里斯的作品,作为启蒙后的法律科学文化——其以方法论上理性的找法这一基本思想持续的更新性为基础——的里程碑,值得推荐给21世纪中国现代的法律科学。

玛丽埃塔·奥尔

马克斯·普朗克法律史与法理论研究所执行所长

法兰克福,2023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 体系思维在法学中的功能

一、秩序和统一性作为一般体系概念的特征

二、法秩序的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作为法学体系的基础

(一)一致性和统一性作为科学理论上和诠释学上的前提

(二)一致性和统一性作为法理念的衍生和假设

第二章 体系的概念

一、无法从法秩序的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思想中获得

正当性的体系概念

(一)“外部”体系

(二)“纯粹”基本概念体系

(三)形式—逻辑体系

(四)作为问题关联的体系

(五)生活关系体系

(六)黑克和利益法学的“冲突裁判体系”

二、从法秩序的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思想中发展体系概念

(一)体系作为价值论或者目的论的秩序

(二)体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秩序

第三章 体系的开放性

一、“科学体系”的开放性作为科学认识的非封闭性

二、“客观体系”的开放性作为法秩序的基础评价的可变迁性

三、体系的开放性对法学中的体系思维和体系构建之可能性

的意义

四、体系变迁的前提条件和客观体系变迁与科学体系变迁

之间的关系

(一)“客观”体系的变迁

(二)“科学”体系的变迁

第四章 体系的动态性

一、维尔伯格的动态体系的特征

二、动态体系与一般体系概念

三、动态体系与现行法

(一)非动态体系原则上的优先性

(二)动态体系部分的存在

四、动态体系的立法和方法论意义

(一)动态体系和进行更强烈区分的要求

(二)动态体系与一般条款

(三)动态体系在一般条款与固定要件之间的中间位置以及对

三种可能构造进行结合的必要性

第五章 体系与找法

一、体系性归置和目的性内容的揭示

(一)“体系解释”

(二) 通过体系填补漏洞

二、体系在法律续造时对于维持评价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意义

(一)评价矛盾的避免

(二)漏洞的确定

三、立法建构的评价内容

四、基于体系找法的限制

(一)目的性审查的必要性

(二)体系续造的可能性

(三)体系正确性与实质正义

(四)体系构建的限度作为基于体系找法的限度

第六章 体系构建的限度

一、体系断裂

(一)体系断裂作为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

(二)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与类似现象的区别

(三)通过法律续造避免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的可能性

(四)违反体系的规范的拘束力和体系思维对立法者的约束

的问题

(五)保留的体系断裂对于法学中体系思维和体系构建之

可能性的意义

二、体系陌生的规范

(一)体系陌生的规范作为对法秩序统一性思想的违反

(二)违反体系的规范的解释和效力

三、体系漏洞

(一)体系漏洞作为评价漏洞

(二)体系漏洞作为非体系导向的思维方式的突破口

第七章 体系思维与论题学

一、关于论题学的特征

(一)论题学与问题思维

(二)论题学和基于“普遍接受的意见”或者“常识”的前提

正当性

二、论题学对于法学的意义

(一)对论题学原则上的批判

(二)论题学尚存的可能性

第八章 论点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

以德国私法为例(第2版)

启蒙后的法律科学文化之里程碑

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自法秩序整体内部中孤立存在的评价,体系漏洞则是评价漏洞的结果。论题学虽然无法正确反映法学的结构,但可发挥紧急辅助工具和体系化固定筹备阶段的作用,与体系思维相互补充。

用户评论

遗憾最汹涌

终于等到中译本啦!一直念叨着想看这本书啊,听说原著是法学界的一大经典,我现在就忍不住想去看一下。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减肥伤身#

这书好评如潮,读起来是不是很专业的样子?感觉有点看不懂啊,我比较喜欢的还是那些通俗易懂的小说。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自凉丶

期待很久了!能看到中译本终于不用再依赖英文原作了,希望翻译能精准还原原著的精髓。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白恍

法学界经典就应该让更多人了解吧,这个决定太好了!希望能引领更多对法律有兴趣的朋友去探索真实的法律世界。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巷陌繁花丶

半个世纪以来德国人爱的书籍,想想就很厉害了!我要看看这本究竟有什么样的魅力能够被这么多年人的推崇。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温柔腔

我一直觉得法学作品太枯燥啦,估计这个也不例外吧?真希望这本书能让人读起来也像小说一样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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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菲

对法律和历史都有兴趣的朋友一定要看看这本!相信你会从阅读中收获很多新鲜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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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酒

终于不用再担心找不到中文版了!我马上就去查一下它的内容具体讲的是什么,有没有和我感兴趣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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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从于你

德国的法学水平果然很高啊!期待这本书能让我深入了解他们的法律体系和思想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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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人

不知道这本法典读起来会不会像小学课本一样?希望不是太晦涩难懂啊,否则我肯定看不懂了。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有阳光还感觉冷

半个世纪的经典之作,一定有很多深刻的见解,期待能够从中学习到一些法律知识和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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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念

我觉得翻译工作最重要,如果翻译得不好,就无法体现原著的精髓,这本真的值得一读!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娇眉恨

我一直认为阅读经典书籍可以 broaden one's horizons(开阔眼界),期待能从中获得一些启发。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容纳我ii

对法律和历史都很感兴趣的朋友们,这本应该是必读书籍! 或许还会让你对德国的历史文化有所了解。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一个人的荒凉

我真希望能有一些中文评论可以让我大概了解这本书的内容和价值,这样才能决定是否需要购买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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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绊你

这个消息对于我来说简直太棒了!我一直想找一本关于德国法律的书进行学习,这下不用再等待了。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安之若素

法学界经典往往比较抽象,希望这部著作能以一种通俗易懂的方式呈现出来,让更多大众能够理解和接受。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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