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教育机构类型的雏形初现

留欧政策2024-02-25 18:57:54小编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欧洲教育机构类型的雏形初现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欧洲教育机构类型的雏形初现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文 / 浅话春秋

图 / 浅话春秋

关于对大学的界定确实很难,因为它所涉及的方面太广泛以至于显得过于笼统,但是它们的确表明了教育机构类型的一些特征。不过还是有必要讲明两个初步的、有限的观察结果。

在不同的国家,大学的发展是不同的,并且在近代早期出现的各民族文化彼此也有很大不同。要对此进行全面的描述是相当困难的。

大学是把很久以前的范例作为自己的模式,但实际上它们又因循着近在眼前的一些范例。

我们可以把在西班牙、瑞士、下德国和联合省发展起来的那些大学称为国家大学。莱顿大学的章程是学习鲁汶大学的,但实际上它更像其加尔文派的姊妹大学,而所有这些加尔文派大学都是学习斯图谟的斯特拉斯堡模式。

换句话说,近代早期大学的正规模式对于我们了解其实际组织是没有什么帮助的。

我们进行分类的观察结果是,国家对于大学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的自由加以限制。非常奇怪的是,这一点在开明君主的时代,通过规范大学与申请人学者之间的关系,国家的限制和介入反而使大学恢复了家庭似的特征。

可以从许多方面来探讨大学类型。所有大学都呈现出复杂社会一文化制度、高等教育网络的某一具体特征,且不局限于此。

从法定组织这一单纯角度来看,巴黎大学模式与博洛尼亚大学模式之间存在着传统的差异:巴黎模式的大学是由教授组成的,学生是受教授管理的,学生只不过是大学的成员而已;而博洛尼亚模式的大学,大学是由学生建立的,由学生来招聘教师。

其实,古老的博洛尼亚式大学早已有之,虽然这些大学存在于近代早期,但这种模式却明显是属于过去的事情。

教会比以前势力变弱了,政府则变强了,这使得学生完全不可能进行自我组织。在近代早期的大学中,权利是掌握在以评议会形式组织的教师手里,或是统治者派出的代表手里的,由公共政府建立和控制大学。

巴黎大学模式

这一点其实不是什么新东西。巴黎大学模式仍然是常见的模式,但是,现在这种模式有三种形式:

1. 教师大学。实行集中教学,建立在学院制的基础上,按学科将教师分组,授予的学位都精确表明学位的内容。这种结构旨在培养专家。

2. 以牛津大学模式为榜样的学院大学或导师大学。在这类大学中,教学是分散的,有各种日常生活的组织,组织中既包括导师也包括学生。这类大学仍然设立系科体制,但这类大学更多地传授“通才”知识。

3. 中间模式(即学院一大学)。这一模式结合了中央组织和学院制的优点,并在此基础上还加上了规模小的优点,由于规模不大,使学生管理更为有效,同时学习的费用也相对少些。

这些密集分布的小型大学,一般集中在一片半隐修院式的建筑群中,它们在整个欧洲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在欧洲的边缘地区,这种小型大学尤为多见,如在苏格兰、爱尔兰、西班牙、德国及其东部扩展地区。对于那些想增加自己对大学体系控制的统治者来说,这类大学是理想的模式。

从学习组织这一角度来看,重要的是一些新模式的出现,如三种语言学院,其实是荷兰的那些人文主义学校的派生物。

这类新模式的大学主要教授文科,拒绝应用学科,认为应用学科不适合大学。在这些新模式的大学中,建立于 1538 年、由约翰·斯图谟制定章程的斯特拉斯堡大学是最具响的大学之一。

这所大学有一个双层结构:一是一所传授人文学科的学院,采用的是逐级上升的年级体系;另外一层是一个准大学性质的上层结构,教授文料,教学方式以大学讲座的形式,进行循环讲授课程。

这一模式的目的是促进一种博学的和雄辩的虔诚行为,加尔文派和耶稣会教派的学校都采取了这种模式,后来学院(拉丁学校)逐渐脱离了大学。

大学讲座制仍然是由菲利普·梅兰克顿(1497-1560) 所进行的改革的实质(菲利普·梅兰克顿被称做是“德意志师表”),后来路德教派各大学都在不同的程度上采用了这一模式。

神学院大学模式

另外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模式是神学院大学,这类大学同样也出现在西班牙、意大利、德国和波兰。

当然,这一模式是宗教改革的一部分,其目标是培养哲学和神学专业的学生。但是它的精神则传播得更远一些,如果把根据鲁汶大学章程建立起来的杜埃大学称做是唯一一所大的反宗教改革的神学院的话,那是一点儿也不夸张的。

很明显,在某种程度上,学习组织在某种形式上决定了大学在实践中的思想开放程度,也决定了它是否愿意接受新思想,或者更进一步,是否愿意把这样的新思想纳入自己的教学之中。

像在天主教的西班牙,那种保守的科系有时不得不以很大的灵活性来接纳新学科。而在德国等地那些科系结构不那么僵化保守的地方,则很容易改组这些新学科,特别是在那些按照大学讲座形式组织的大学中更是如此。

实际上,由约翰·斯图谟首先提出的教授讲座制模式,以及直接影响了胡格诺派学园的在尼姆(1540)的克洛德·巴迪埃尔的模式中的教授讲座制,都鼓励进行新学科的教学,并目都有专门化的趋势。

这样,在苏格兰,教授讲座制的引进对于确保新学科的成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这里我们涉及到中间领域:许多准大学性质的精英学校也有许多教授讲座,这使得它们实际上也是一个科系,但它们无异于达到完全大学的地位。

由于这些学校不能授予学位,有些大学被鼓动承担起授予学位这一任务。

在克拉科的国立波兰大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里只有一所大学垄断高等教育,并垄断学位授予,但是它把实际教学任务分散在许多教育机构中,所以在全国的许多大学“殖民地”中都可以进行教学,而这些教学还是由母机构,即国立波兰大学控制的。

大学的创立者的性质来确认大学模式

还可以用传统的方式来确认大学,即通过大学的创立者的性质。以这种方式进行确认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在近代早期,大学的创立者与实际指导大学的团体之间的关系也许是非常疏远的。

例如,埃武拉大学是葡萄牙皇室建立的,但却是由耶稣会以他们的超国家模式进行管理和运行的近代早期的大学创立者多种多样:除教皇、皇帝和君主这些传统的大学创立者之外。

还包括如德国的地方统治者、宗教界、地方团体(在加泰罗尼亚、联合省和德国),甚至各地方权贵,如甘迪亚的公爵、奥苏纳伯爵一公爵以及简·扎莫伊斯基大臣(在扎莫希奇)。

不过,随着近代早期的结束,最初这种创建大学的自由似乎减少了,君主或公共权力机构重建它们的权威破坏了由教会和宗教界发展起来的那些超越国家的教育模式。

不用说,不同的教派创办的大学之间是有许多差异的。但除了由于教派的差别之外,各大学由于教派特性的不同,在授予学位的严格程度方面也有差异。

这样,神职人员的大学与世俗大学之间的差别就很显著:前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容忍其他教派,后者虽然也有强加于教授身上的宗教宣誓,但从整体上说还是非教派性质的。

最为明显的例子是在联合省的那些大学,它们总是能(在不同的程度上)避免受到新教归正会的控制,同时又对教会曲意逢迎,并为其培养神职人员。

在德国,有几所大学获准实施一种双教派主义。

这样,爱尔福特大学、林特尔恩大学、海德堡大学和奥德河畔法兰克福大学就与法国的尼姆大学和奥兰治大学一样,在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内是由官方认可的双教派主义的。

然而一般的情况则是,各教派之间是存在着竞争的,特则是在那些有好几个被正式认可的宗教派别的城镇里,这些教派为了取得教学方面的优先地位而互相竞争,如在不来梅、格拉茨、林茨和马斯特里赫特等地的情况就是如此。

大学在社会中的分类

我们还可以按照大学在社会中的主要职能将其分类。根据这个标准,有五种主要职能,即:

1.提供作为生活周期的一部分的教育,对于那些拥有庞大的文学院的大学来说,这常常是它们最为重要的功能;

2,提供一种普通教育;

3,为某项职业培养从业者或促进科学知识发展,这一功能往往会导致专门人才的训练;

4、培养精英一社会化的功能;

5:监护功能,即在一个集体内传授生活方式的准则,那些学院式大学尤其体现出这一功能。

把所有这些类型方面的特点综合在一起,我们就有可能界定出几种主要的大学机构类型。

首先,正式的大学网络与实际存在的大学网络是有差别的。严格地讲,只有由教皇和皇帝建立的才是大学。但是,法令本身又是谁建立的呢?

从严格的法律字面意义上讲,那些不是由教皇或皇帝建立的大学是否是真正的大学值得探讨。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可以把大学界定为所有称自已为大学,并由管辖它的实际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给予它授予学位的权利,进而承认或正式批准它为大学的那些高等教育机构。符合这些条件的教育机构。

而广义的大学定义还应该包括以下另外两类教育机构:一是教学学园,二是高级学校或精英学校,或者在德意志帝国称做文法学院的机构,即所有那些凭借其教学组织和教学质量的教育机构都可以称自己具有大学地位。

但它们并未获得大学的某些特权,特别是未获得授予学位的权利正是由于这类教育机构的存在,促使一些大学在其正规教学之外,授予一些在其他地方学习过或根本未学习过的学生一些廉价的学位。

布尔日、杜伊斯堡、哈尔德韦克、瓦伦斯、兰斯、威尼斯,特别是奥尔良都有兜售学位的尴尬名声——这一名声甚至在有些政府的有力管治下也未曾消除。

第一类教育机构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一是组织上与大学完全一样的,二是只有一个或两个“科系”的(这里用“系”这个术语甚至还不太准确),还有一种是只有教授讲座的。

在这段时间内,许多充分成熟的高等学校(如斯特拉斯堡、因斯布鲁克、布雷斯劳、耶拿和哈尔德韦克)获得了授予学位的权利但其他一些学校(如黑博恩、哈瑙、哈姆施泰因福特、林根、不来梅和汉堡)。

一直都只不过是有四个“系”的精英学校,而它们中的许多都已经名声传到国外去了。

系科少或讲座少的教育机构似乎不那么著名,但它们仍然是各类教师任教和学生学习的统一网络中的一部分。

有些教育机构,如尼斯学校、林茨学校、墨西拿学校和米兰学校都以不同的理由获得了授予学位的有限权利,但它们并未进一步发展,而是继续作为教学学园与完全大学之间的教育机构而存在。

这类的耶稣会学院则是一个特例。它们一般都是不完全大学,只有一个学制三年的文学院和一个学制四年的神学院,但是它们获得教皇的特许状(保罗四世,1556/1561)以授予第一流的学位。

保罗四世

而有些这类教育机构后来的确成为了完全大学,如在澳洛穆茨,1570 年建立了一所教学学园,后来又转变为一所耶稣会学院,其文学讲座和神学讲座则发展成了学院,并于1581年获得了授予学位的权利。

从此以后,这所学园就可以看做是一所大学了。

然而,它的法学院却成立于1670年,其医学院则到1753年才成立。耶稣会班伯格大学则是第二个著名的例子。

班伯格神学院成立于1586年,后在1611年由耶稣会接管。1648年,耶稣会把它变成为一个拥有授予学位权的学园,在1735年则增加了法律系和医学系。

虽然直到 1773 年耶稣会解散它才获得了大学的称号,但是从1648年开始就应该把班伯格归为大学了。

第三种类型的教育机构,很难与中等学校区别开来,虽然没有关于整个欧洲此类教育机构的详细记载,但是它们可能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类型了。

这就是教授人文科学的学院,在这类学院中,哲学和神学课程要么是作为升入大学做准备的课程来教授,要么是作为一种单纯的高等教育的初级形式,低级教士在进入住宿制神学院之前要学一些宗教课程已成为一种惯例。

毫无疑问,这类教育机构可以和大多数神学院归为一类,而这些神学院同样也是没有详尽的分类的。

总的来说,到了18世纪,这种竞争变得没那么激烈了,这是因为大学都开始关注专业教学和为政府服务了。

在旧制度末期,教派问题已不再是非常重要的了,就连起初只被限制在几所大学中选择的犹太学生,当时也有许多大学向他们敞开了大门。

在实际中,一、二、三级分级系统更为复杂,这是因为三级中间又有许多中间的形式,而令这种复杂化进一步加剧的则是,它们在各国的情况又不尽相同,这一点我们在此无法完全阐述清楚。

但这一分类类型的分级系统还包括着其他分级系统,如由于学生质量而产生的社会特权,或是由于教师的较高名望而带来的文化特权等。

有些并未获得授予学位权利的学园(如黑博恩或阿姆斯特丹)在一定时期内却比许多大学都享有更多的特权;在大学网络中,有些类型的大学(如耶稣会大学网)同样是著名的。

《中世纪与近代早期的教育历史传统语境》,载于《向现代的过渡与传统的影响》。 在约阿希姆·琼吉乌斯科学学会会议上举行的讲座,哈默斯坦, 1977年10月(哥廷根,1978年),第32页及其后。

《控制形式教育和研究战略》,载于《意大利书信》P.布里齐,第一卷(都灵,1982年),899页-920页。

“世纪和世纪法国教会的教育”,载于《教育史问题》D、朱莉娅;罗马法兰西学院和罗马大学组织的研讨会论文集-智慧(1985年1月至5月)(罗马,1988年),第141-205页,第142-149页。

好了,关于欧洲教育机构类型的雏形初现和欧洲教育机构类型的雏形初现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相关推荐